广东肺结核最新疫情: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病种是什么?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病种主要包括甲、乙、丙类及其它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甲类传染病:主要包括鼠疫、霍乱。
病种包括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霍乱是属于甲类传染病,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报告的病种及时限包括:责任报告人必须在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中的特定疾病、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于2小时内报告给当地疾控中心;对其他乙、丙类疾病,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对于符合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疫情,需按规定报告。
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一)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
甲类传染病,仅有两种,即恐怖的鼠疫和霍乱,这两种疾病的控制和报告极其严格。乙类传染病则范围较广,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等高传染性疾病,以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疟疾等严重疾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肺结核是什么
〖A〗、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发的一种慢性肺部感染性疾病。主要通过吸入开放性肺结核患者咳出的带有细菌的飞沫而感染。疾病的初期可能没有明显的症状,但随着病情的发展,患者可能会出现疲乏、体温升高、体重下降、持续咳嗽以及偶尔咳血等症状。幸运的是,肺结核可以通过服用抗结核药物得到有效治疗。
〖B〗、肺结核是呼吸系统传染病,通常是发生在肺组织以及器官或者是支气管部位。
〖C〗、肺结核是指结核杆菌感染导致肺部的病变,临床上通常表现为起病较慢、缓慢病变、逐渐进展,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症状:结核症状:可能出现轻度的低烧、咳嗽、咳痰,部分患者可能出现痰中带血丝;其他症状:随着病变时间延长,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治疗,肺功能会逐渐减低。
〖D〗、肺结核指肺部被结核杆菌侵犯,导致肺部产生病变的一类疾病,严重程度取决于肺结核的具体类型,以及患者自身具体情况。肺结核类型包括原发型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以及气管支气管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同时不同类型肺结核的病变位置也不同,比如病变可发生在胸膜内、支气管或气管中,还有部分遍布整个肺部。
〖E〗、肺结核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这是一种特殊的细菌,主要通过飞沫传播,一旦感染人体,便会在肺部形成一系列的病变。下面详细解释这一疾病及其成因。肺结核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其致病源是结核分枝杆菌。这些细菌主要通过空气中的飞沫传播,例如患者咳嗽、打喷嚏时产生的飞沫。
〖F〗、肺结核是一种慢性的呼吸道传染病。以下是关于肺结核的详细解释:定义与历史:肺结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疾病,早在汉代出土的木乃伊身上就已发现结核病变。它是全身性疾病的一种,全身各部位都可能发生结核,但肺结核因其通过呼吸道传播的特性而备受关注。传播方式: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
肺结核的传染性和致死率怎样?
〖A〗、肺结核是一种具有传染性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肺结核的传染性取决于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病情严重的患者传染性更强,可能通过共享个人用品或亲密接触等方式传播给他人。 肺结核如果未得到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病情加重,增加传染风险。
〖B〗、肺结核的传染性非常强,如果没有很好的治疗,不仅仅会在患者的体内大量繁殖,同样也会传染给他人进行大面积的感染。首先就是患者的家人受到结核杆菌的感染,其次,可能再到附近的亲朋好友以及陌生人。
〖C〗、肺结核属于慢性疾病,属于呼吸系统疾病,同时具有传染性,关于传染性有多强,还应该根据患者的病情判断,如果病情较为严重传染性极强,如果使用患者的碗筷,或者穿患者的衣服,都有可能造成传染现象,也有可能引发病情加重。
肺结核为什么要上报卫生部?上报后卫生部会怎么处理?
肺结核作为丙类传染病之一,也需要上报卫生部门。而这一上报过程与普通民众关系不大,主要是卫生部门内部的管理流程。上报给卫生部门后,卫生部门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首先,卫生部门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病时间、地点、症状等信息。
肺结核是传染性很强的一种疾病,一般通过呼吸道传染,国家为了把控传染性疾病,所以发现在病例后要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这种传染性疾病的传染危害,所以,一定要上报。
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表示,卫生部门将在去年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免费治疗的基础上,今年逐步实现对所有肺结核患者的免费治疗。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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